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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发力100万起步家庭服务信托:客户求“稳”,架构优势下法律体系仍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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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5 2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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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梦雪 上海报道 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至16世纪初形成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梦雪 上海报道

  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至16世纪初形成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当前信托在我国家庭财富管理中的潜力仍待进一步挖掘。

  2023年落地的业务分类新规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作为信托行业的本源业务,是信托机构区别于其他资管机构的关键,也成为转型期内信托公司着力探索的方向。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既包括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家族信托,也新增了门槛降至100万的家庭服务信托,此外还包括保险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遗嘱信托等诸多分类,已有数十家信托公司官宣在此业务中作出探索。

  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家庭服务信托已经成为信托发力的方向之一,行业人士表示当前家庭信托正处于市场培育期。中信登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6月至12月,38家信托公司开展了2077笔家庭服务信托业务,总规模为37.85亿元。

  从各家信托公司披露的数据来看,这一规模或仍在持续增长。据上海信托披露,截至10月10日,其家庭服务信托累计设立规模超过20亿元,全部为现金资产。在2023年半年报中,兴业信托披露其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存续规模223.90亿元,其中家庭服务信托、家族信托、薪酬福利信托保持稳健增长;交银国信成立“万家灯火”家庭服务信托95单,规模1.79亿元;中粮信托推出“方禾”家庭服务信托品牌等。

  机构发力家庭服务信托

  与家族信托1000万元起步的要求不同,家庭服务信托门槛降至100万元,主要面向中等收入群体,为其提供基本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

  按照三分类新规的具体分类要求,家庭服务信托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华东某信托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当前家庭信托正处于市场培育期,发展势头较快。与家族信托不同的是,家庭信托投资限制在标品领域,具有受众面广、投资稳健、期限短、收费低等特点。因而在产品设计上也相对制式化一些,可以通过业务全线上化提升运营效率。

  与家族信托类似的是,家庭信托在产品设计上同样关注财富的传承与保护。行业洞察发现这类客群的主要需求在于保值,也更偏好中低风险产品。“以前说我们的资金久期越长可能选择权益占比较高,其实不是。这类账户的产品它更讲究的是保值,保值的基础上增值,更愿意选择中低风险的产品。”上海信托家庭服务信托部总经理束宇表示。

  从上海信托统计的家庭服务信托客户画像来看,其委托人中60岁以上占比过半,65后财富传承及资产配置意识较强,40岁以上是主要潜力财富客群;受益人中配偶、子女各占四成,传承属性较强;家庭分配场景中,贺岁、特殊备用金、奖学金排在前三位,此外对特殊备用金也有较大需求,未雨绸缪意识比较高;资产配置方面,选择风险等级为TR2产品的客群占比70%,家庭服务信托注重客户的财产隔离、财富传承,因此更加强调投资管理“稳”的特色。

  信托架构独具优势

  信托为何在财富管理领域颇具发展潜力?在全球资产管理中心上海国际活动周的财富管理与普惠金融论坛上,多位嘉宾都提及了信托金融与法律的双重属性,在财富管理领域独具优势。

  STEP中国理事会副主席、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倪勇军认为,信托的独特架构为其从事财富管理业务带来优势。“从法律上来说,信托核心理念就是将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财产和财富的有效管理和传承。”

  倪勇军认为,在家族财富传承方面,信托能够确保财富按照财富创造者的意愿得到长期稳定地管理和分配,从而有效避免因为继承纠纷所导致的家庭冲突、家族冲突,从而维护家族和家庭的长期和谐。

  基于家庭金融的相关研究,束宇提到,在家庭资产配置中,实际上许多家庭不参与或很少参与金融市场,这种现象在中国尤为明显。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的工具,兼具了法律和金融的属性,可以嵌入到财富管理生态中,为家庭提供综合化的解决方案。

  然而从信托在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大众对于信托在财富管理和传承方面的了解和接受程度仍待提高,信托在法律关系和财富管理中的潜力也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发挥。

  《202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中同样发现了类似的趋势。其调研的超七成高净值人群着手准备财富传承,目前传承方式以购置保险及房产为主。提及家庭需求的受访者中,超两成客户不知道如何比较和选择提供该类服务的机构,已办理或正在考虑办理家族信托的高净值人群中近四成希望机构能够根据其需求帮其撰写个性化分配条款。

  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具体到当前国内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发展情况,有行业人士认为当前仍面临部分制度化阻碍,信托功能也尚需进一步拓展。

  倪勇军直言,信托制度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阶段,法律体系等还有待完善。“虽然信托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地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举个例子,和信托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已经构成了信托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的障碍。”

  他同时指出,当前公众对于信托的认知度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不足,了解和接受程度有待提高。同时,由于信托业务本身涉及法律、金融、税务等多个领域,专业人才相对稀缺。此外,监管体系仍需进一步优化,如何建立既能够防范风险同时又不过度束缚创新的监管体系,还是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施行,至今已运行23年,近年来关于信托法修订的呼声渐起。上海某信托公司高管同样对记者表示,希望业务三分类新规的相关细则尽快出台及信托法尽快修订,当前信托法对于服务类信托的支撑并不够。以家族信托为例,实际展业中大多是将保险金信托的保单、少部分资金放入家族信托,股权等财产型资产加入信托仍需政策突破,如房地产非交易过户、股权税收、财产权份额登记等,都成为现实中制约这些业务发展的政策性障碍。

  当前多地也在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措施。以上海为例,今年8月修订通过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中提及,市地方金融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和市民政、规划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以及信托登记机构,探索建立以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

  束宇认为,未来在房产和其他股权类财产能够作为受托财产的情况下,信托将成为财富管理的绝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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